《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今年4月25日经中国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0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该法共10章112条,详列业界与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适用范围涵盖中国境内和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对业界影响最大条文
对本地业界而言,冲击最大莫过于《旅游法》第35条规定:一、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二、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若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第58条也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采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世界报原文:http://van.worldjourna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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