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拿大最高法院周五裁定﹐警方调查案件﹐必须具备搜查令﹐才能要求互联网服务商提供用家的身分信息。这是一项里程碑裁决﹐它确定国民的网络隐私权。
最高法院作出8比0的裁决﹐事件涉及沙斯卡寸旺省一名男子的儿童色情物品控罪﹐他向法院上诉。法庭认定﹐民眾浏览网页﹐应有适当程度的匿名保证。
这项裁决也有政治影响力﹐联邦政府正在制订反网络欺凌法案﹐它会在政府与最高法院之间激起新争议。
案件涉及一名19岁男子﹐他被控收藏和分发儿童色情图像。警方追查该名男子﹐使用他的互联网地址﹐从服务商处取得更多信息﹐但没有申请搜查令。
男子的律师辩称﹐这种做法侵犯他的宪法权利。在宪法下﹐人们受保护﹐不能非法搜查﹑没收他们的物品。
但在这宗特别案例中﹐最高法院裁定﹐执法人员蒐集的资料﹐不能排除在庭审证据以外﹐因為警方用心良苦﹐努力办案。
法官克伦威尔(Justice Thomas Cromwell)在裁决中说﹕「没有法令的搜查行动﹐好像该案一样﹐应假定為不合理﹐检察官有责任反驳这种假定。」
最高法院周五的裁决等于认定保守党反网络欺凌法案部分违宪﹐亦即C-13号法案。论者说﹐那些规定等于鼓励业者﹐在没有法令的情况下﹐向警方提供更多信息﹐公开用家的网上活动。
新民主党国会议员朱理民(Peter Julian)呼吁政府参考最高法院判令﹐修订法案。他说﹕「保守党强行推进C-13号法案﹐法案也允许不合宪法的监视民眾。」
司法部长马逵(Peter MacKay)的国会秘书德克特(Bob Dechert)说﹐政府会检讨这项裁决。「我们通常尊重法庭工作﹐我们仍会打击网络恶霸和犯罪分子﹐保障加拿大儿童和弱势社区的安全。」
明报原文:http://www.mingpaov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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