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过半年多研究后,安省上诉法庭20日裁决,支持联邦政府提出旅居国外五年以上加拿大公民失去投票权的主张,表示如果允许他们在联邦大选时投票,对长居加拿大的人不公平。
裁决书执笔法官史崔西(George Strathy)写道:「容许不居住在加拿大的公民投票,就是允许他们参与制订影响加拿大居民日常生活的法律,而他们又不必为此承担后果。这会侵蚀社会契约和损害法律合法性。」
裁决书指,虽然选举法中禁止旅居国外五年以上加拿大侨民投票的条款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可是在一个自由和民主社会,这样的侵犯是合理和合法的。
发起这项加拿大海外侨民争取投票权宪法挑战案的,是两位旅居美国的加拿大人,他们委托律师于去年2月入禀安省高等法院,指控现行的旅居国外五年以上便失去投票权的规定武断而不合理。
去年5月2日,安省高等法院法官潘尼(Michael Penny)裁决指,居住国外的加拿大人同受加拿大税法和其他法律的约束,更何况连犯下大屠杀罪行的罪犯都有投票权,而「深刻关心加拿大」的加籍侨民却没有投票权,因此选举法中禁止旅居国外五年以上加国侨民投票条款违宪。
联邦政府不服,向安省上诉法庭提起上诉。联邦政府主张:「投票权的居留时间限制确保公民与其投票之处的联系,这种社会联系是我们宪政制度的核心。」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投票权限制,例如纽西兰,公民如在国外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便失去投票权。
世界日报原文:http://www.worldjourna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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