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肯定都知道,
加拿大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龄为16岁。
而美国各州的限制为16~18岁之间。
但是成年人与未满18岁的人性交
则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通常法律会针对强奸行为做出惩处,
不过还是会依照
不同状况采取不同解释。
讲真,这种真是畜生行为好吗?
说是披着人皮的狼一点也不过分。
刚刚当选的卡尔加里市议员Sean Chu,
因为承认24年前
在卡尔加里做警察时,
曾与一名青少年发生过性关系,
因此要求他辞去第四选区议员。
根据纪律听证会的笔录,
据称“在 1997 年 8 月 12 日左右,
议员与当时 16 岁的年轻人发生了亲密关系
女孩之前就与他见过面,
当时“他在执勤,身着制服,处于权威地位。”
且议员就在餐厅内摸了她的腿,
之后也并没有把她送回家,
而是把女孩带到了他自己家的客厅
并玩起了,
“参与了双方同意的性游戏”。
这完全属于诱导吧???
还什么双方同意?!
yue!
当时,并没有刑事指控被正式提出,
但根据执法审查委员
会 (LERB) 的两项决定,
CPS 专业标准部门对 Chu 进行了调查。
文件还显示,这名少女指控
议员对她进行了性侵犯。
并声称他当时还拿出了
他的卡尔加里警察局的手枪。
而议员仍坚持称
他不知道这个女孩是未成年人。
不管怎么说,
如果这位议员也已经公开回应了
有关未成年人在担任警察期间的
不当行为的报道。
而且,如果证据确凿的话,
他必须要为自己做的事情负责,
而且也理应下台和公开道歉。
性侵类型
1. 社交型
社交型性侵犯,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犯,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社交型性侵犯又被称“熟人强奸”、“交性强奸”、“沉默强奸”、“酒后强奸”等等。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
2. 诱惑型
诱惑性侵犯,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犯。
3. 滋扰型
滋扰型侵害的主要形式:一是利用靠近女生的机会有意识地接触女生的胸部,摸捏其躯体和大腿等处,在公共汽车,商店等公共场所有意识地挤碰女生等;二是暴露生殖器等变态式性滋扰;三是向女生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挑逗或者做出下流举动对女生进行调戏,侮辱,甚至可能发展成为集体轮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