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11月起申请入籍时必须同时呈交「加拿大语言标准」第四级(CLB 4)或同等以上证明,但有申请人即使通过第五级考试,竟在面谈时遭公民法官认定官方语言能力不足,拒绝申请。有申请人不满的表示,移民部就是因为法官的认定不客观,才以CLB 4作为标准,现在反而任由法官用自由决定是否核准。
本报读者刘小姐(化名)表示,申请入籍多时终于在今个月初等到见法官面谈,虽然她在去年11月实施CLB 4的新规定前已送入纸申请,但她在送件后还是努力学习英文,并参加卑诗大学(UBC)主办的「加拿大英文流利指数测试」(CELPIP),取得等同「加拿大语言标准」第五级(CLB 5)的英文水平证明。
她在面谈时将证书呈送给公民法官,岂料法官竟说UBC的CELPIP太简单,要取得CLB 5不难,同时认定刘小姐的英文程度不符合公民入籍标准,拒绝其申请,要她学好英文后重新入纸。
刘小组忿忿不平的表示,当初移民部就是因为移民官或法官不客观,才会选择第三方机构的语言测试成绩作为认定标准,既然她已提交等同于第五级的证明,代表她的英文水平高于移民部设定的入籍门槛,法官怎可凭其个人主观就拒绝她的入籍申请。她自认遭到不公平对待,甚至怀疑法官歧视。
苏菲亚移民事务所负责人黄慧真受访时表示,有几位客户最近也遭遇类似情况,有的是通过第四级,有的则是第五级,但都遭拒绝,且面谈的法官并不相同,显示这是普遍现象。
她补充,去年11月新政策公布后入纸申请者,现在都还没排到面谈,现时遇到问题者都是过去无需递交语言证明者,他们的官方语言能力能否过关,完全掌握在移民官或公民法官的个人主观,这也是最为人诟病之处,因此移民部才会宣布以CLB 4做为入籍的官方语言标准。
黄慧真担心某些入籍申请者,以为取得等同于CLB 4的证明就高枕无忧,送件后未再加强官方语言能力,最后可能在面谈时遭移民官或法官以语言能力不足为由拒绝。
移民部:法官有权做出评估
对于本报读者刘小姐的不满,联邦移民部发言人雷瑟吉(Sonia Lesage)回覆本报询问时强调,公民法官有权对申请人作出语言能力评估,同时法官是独立、不偏颇的决定者,会对他们的裁决负责。
法官在审理时会根据个别申请人所呈现的事实与证据,解释并引用公民法(Citizenship Act)与相关法规作出裁定。
她解释早在1947年首部「加拿大公民法」颁布时,就已将具备英语或法语的「足够知识」(Adequate knowledge)作为入籍条件之一。之后公民法规(Citizenship Regulations)第14章将所谓的「足够知识」定义为申请人理解基本的口头陈述及问题;并可用口语或书写表达基本讯息或回答问题。这项要求适用于2012年11月前送件的申请案。
2012年11月移民部修法,要求申请人在送件时提交客观的官方语言听、说两方面程度证明,至少为CLB 4,因为移民认为这个标准是最接近公民法规所要求的官方语言水平。
但雷瑟吉强调,尽管申请人已提交语言能力证明,但在入籍申请期间随时可能要接受评核,评核结果足以影响公民法官的裁决,在面谈时法官也有权评估申请人的语文能力。
因此取得CLB 4以上证书,并不代表已符合公民入籍所要求的语言水平。她说能用英语或法语有效沟通是新公民在加拿大成功的关键,因此加国政府提供新移民免费语言培训。
世界报原文:http://van.worldjourna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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