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籍法》Bill C24即将进入国会表决程序,但其中考虑申请人有无「在加拿大居住意愿」(intent to reside in Canada)的条款,引起加拿大律师公会(CBA)的极力反对。CBA认为「居住意愿」既可能违宪又定义不清,更将公民分成两种,让在海外出生后到归化的加拿大人,无法像在本地出生的加拿大人一样,享有一样的迁徙自由。
CBA并警告,一旦新法开始执行,移民部可能穷其人力及物力,也无法处理因落实规定而必须进行的查核,与移民部提出修法目的是為了节省经费「背道而驰」。
联邦新民主党(NDP)移民副评论员戴伟思(Don Davies)则提醒,新《入籍法》虽然已经一读,但在未经过最终表决程序前,各界反对意见仍可能促成最后「翻盘」,将不公平的条款排除在外,移民社区更不应再保持沉默。
CBA针对新《入籍法》Bill C24法案,逐条评论并已向移民部提交CBA版本的修改建议。在新法所有条款当中,CBA认為最可能违宪,以及执行困难的莫过於「居住意愿」的部分。
CBA修法报告说:「居住意愿產生首个问题在於,该条款将公民分成两种,一种出生即有公民的加拿大人,另一种即是在国外出生,后来经过移民归化方式,才取得公民的加拿大人。」
报告说:「在加拿大出生者,可不受限制居住在任何国家或地区,也可往任何地方旅游,但不在加拿大出生的公民,如果离开加拿大,即有丧失国籍的风险。」报告表示,新法中对申请人新加「居住意愿」的要求,「很可能违宪」。
CBA认為,从执行层面来看,一旦实施「居住意愿」条款,对移民部构成庞大的人力及物力负担;报告说,不管是评估申请人有无达到要求,或是执法工作,均可以让入籍程序复杂,且花费大量资源,这则移民部决定修改《入籍法》的原意不符。报告因此建议移民部马上取消「居住意愿」条款,以免引发难以收拾的后果。
CBA全国移民法执行委员,移民律师埃德尔曼(Peter Edelmann)指出,新法案在送交二读之前,移民部突然要求在表决前再进行一轮研究,而不是直接交付二读,所以不排除移民部可能对争议条件再作修改的可能。他强烈建议CIC採纳CBA的建议,顺应民意。
CBA也提出修正其他条文,例如重新定义「居住」(Residency),但认為完全以实际居住在加拿大作為判定,将令定义过於狭窄,且排除了一些因為不同原因无法在加拿大居住的申请人。CBA因此建议增加「居住」定义的弹性范围。
至於要求申请人提供报税资料的条文,CBA则认為,有鑑於《入息税法》(Income Tax Act)本身法律的复杂,CBA担心,要求附上报税文件,有可能被人从中吹毛求疵,以报税文件有问题,被当成是入籍申请造假,后果极為严重。
新民主党移民副评论员戴伟思说,「居住意愿」条款明显限制人民迁徙自由,已经违宪,即使联邦保守党勉强以多数优势,表决通过新《入籍法》,未来不久即会被告上法院,由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是否违宪的解释。
戴伟思还说,当移民部长亚歷山大(Chris Alexander)在国会公民及移民委员会,被质询问到,移民官如何判断一个人在入籍之后有无「居住意愿」时,他都无法提出具体答覆。他因此担心,此一条款赋予移民官过大权利,将对申请人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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